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7民初6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佳寰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佳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6725号原告:上海佳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松江新五厍经济城(小区内)。法定代表人:赵寰,总监。被告: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SOOPAKIJCHEARAVANONT(谢吉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钧杰。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原告上海佳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审理中,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延长审限一个月。2017年8月11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佳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1.50元,由原告上海佳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屠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