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刑终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俊华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俊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刑终191号原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俊华(曾用名王文华),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义煤集团杨村煤矿职工,住河南省渑池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俊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豫1221刑初4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俊华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王俊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俊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俊华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俊华撤回上诉。渑池县人民法院(2017)豫1221刑初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正茂审判员 马 艳审判员 袁晓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院定为终审裁定书记员 马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