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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大连昌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翁明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昌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翁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69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昌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单普路一段276号。组织机构代码:68708984-8法定代表人:韩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革,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翁明海,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昌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翁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都本利审判员  刘轶华审判员  闫长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军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