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其辉、连丹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其辉,连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401号申请执行人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晓鸣,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其辉,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被执行人连丹,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湖南省临湘市人,汉族,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其辉、连丹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9日作出的(2017)湘0682行审3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682执401号执行案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仁祥审判员 李星云审判员 敖学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启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