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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赤峰蒙古人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赤峰蒙古人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772号原告:李某,男,1978年4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赤峰蒙古人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八家村赤乌公路十八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潘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男,1974年7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六西街半截胡同***号。原告李某诉被告赤峰蒙古人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