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6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发守与叶坡、卞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发守,叶坡,卞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655号申请执行人:张发守,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叶坡,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卞梅,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发守与叶坡、卞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叶坡名下有位于颍上县慎城镇财保小区3栋606室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叶坡所有的位于颍上县慎城镇财保小区3栋606室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光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