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静懿与胡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懿,胡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2874号原告:杨静懿。被告:胡赟涛。原告杨静懿与被告胡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静懿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静懿诉称,被告分别于2014年10月16日、2015年3月4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4万元,约定利息2分,用于养老院建设项目,名为投资,是为借款,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到期后,虽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本金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确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4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杨静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必须符合的要件。原告杨静懿提供被告住所地经本院核实后无法送达,本院依法通知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起诉被告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静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退还原告杨静懿。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 宏审 判 员 胡进锋人民陪审员 陈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谭瑾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