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恢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富平县南陵古建工艺石雕厂与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办事处南八元村村民委员会定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平县南陵古建工艺石雕厂,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办事处南八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128号申请执行人富平县南陵古建工艺石雕厂。住所地,富平县。负责人刘柒实,系该厂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办事处南八元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樊建峰,系该村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富平县南陵古建工艺石雕厂与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办事处南八元村村民委员会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299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经多方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选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