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熊大龙与江西圳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大龙,江西圳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583号原告:熊大龙,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告:江西圳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南昌县武阳镇武阳街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64761961G。法定代表人:胡志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该公司职工。原告熊大龙与被告江西圳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熊大龙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大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计862.5元,由熊大龙负担。审判员 朱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