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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熊大龙与江西圳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大龙,江西圳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583号原告:熊大龙,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告:江西圳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南昌县武阳镇武阳街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64761961G。法定代表人:胡志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该公司职工。原告熊大龙与被告江西圳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熊大龙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大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计862.5元,由熊大龙负担。审判员  朱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