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3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万寿与王涛、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寿,王涛,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688号原告:李万寿,农民。被告:王涛,农民。被告: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李万寿诉王涛、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万寿撤诉处理。审判员 栾哲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晓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