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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2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黄礼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黄礼辉,严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49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机场路南侧西城北路尾碧园•印象桂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31012173XC。法定代表人姚沙河,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黄靖耕,广西宁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华娟,广西宁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礼辉,男,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现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被执行人严放明,女,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6)桂031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礼辉、严放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0.10679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礼辉、严放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礼辉、严放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31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桂031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