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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6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天津源泰德润钢管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天津源泰德润钢管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6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主要负责人:郭少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新,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源泰德润钢管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大邱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高树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猛,天津天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京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源泰德润钢管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泰德润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8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保北京市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只承担65,000元;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之外赔偿被上诉人住院伙食补助费、陪伴费是错误的。源泰德润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源泰德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人保北京市分公司对源泰德润公司发生的保险事故予以理赔,赔付源泰德润公司赔偿金600,000元、医疗费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50元、陪伴费7,850元、共计665,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人保北京市分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3月14日,源泰德润公司与人保北京市分公司签订《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一份,源泰德润为600名员工在人保北京市分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保单号:PZFG201411020000000163。保险期间自2014年3月15日0时起至2015年3月14日24时止。合同约定: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600,000元,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50,000元。保单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2,000,000元,累计赔偿限额50,000,000元。特别约定:本保险承保被保险人依法对其雇员进行的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伤残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过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总和。死亡、伤残赔偿标准及赔偿金额以《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的通知》津劳办(2004)388号、《天津市各年度工伤赔偿标准》等有关法律规定为准。经法院判决的保险人以法院判决结果进行赔付。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支付受伤雇员的住院伙食补助,按住院天数进行赔偿,每天50元。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支付陪伴费,按被保险人受伤雇员住院天数进行赔偿每天赔偿人民币50元,仅限于一人陪伴。2015年1月21日,源泰德润公司雇员李亚宽沿崔庄子开发区公路由北向南步行至志明通达厂门口,被一辆顺行二轮摩托车撞倒受伤,事故发生后肇事二轮摩托车逃逸,李亚宽无事故责任。李亚宽伤至重型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在天津市环湖医院住院124天,在陕西省扶风县人民医院住院14天,在陕西省康复医院住院19天,共计住院治疗157天。2015年8月14日,天津市静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确认李亚宽为工伤,停工留薪期共计18个月。2016年4月18日,经天津市静海区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李亚宽为丧失劳动能力伤残二级。2016年11月25日,经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源泰德润公司赔偿李亚宽复查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护理费、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1,020,000元,扣除源泰德润公司己支付李亚宽260,000元,于2016年11月25日支付了李亚宽760,000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李亚宽收到该款后,将其对人保北京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权益转移源泰德润公司。因人保北京市分公司未履行雇主责任保险赔偿义务成讼。一审法院认为,源泰德润公司与人保北京市分公司签订《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合同订立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源泰德润公司依约交纳了保险费用,源泰德润公司职工李亚宽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源泰德润公司要求人保北京市分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保险金600,0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50元、陪伴费7,850元,共计665,7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人保北京市分公司一审庭审中称源泰德润公司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不是原件,需要源泰德润公司提交原件,且该复印件中均印有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的印章,说明源泰德润公司已经在法院主张权利,请求法院予以审核一节。源泰德润公司于2014年4月5日,源泰德润公司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签订《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份,源泰德润为647名员工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4月5日起至2015年4月4日止。李亚宽发生保险事故后,源泰德润公司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于2017年2月6日在一审法院成讼,经(2017)津0118民初929号民事调解书,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一次性给付源泰德润公司保险金340,000元。故相关的证据原件在己结一审法院(2017)津0118民初929号案卷中。天津市静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确认李亚宽为工伤、并确定停工留薪期;天津市静海区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李亚宽为丧失劳动能力伤残二级;并经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以上此结论具有合法性、客观性与真实性,能够证实李亚宽实际损失情况,源泰德润公司己实际赔偿李亚宽复查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护理费、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1,020,000元,扣除源泰德润公司己支付李亚宽260,000元,于2016年11月25日支付了李亚宽760,000元。人保北京市分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供足以推翻此结论的相关证据,故对于人保北京市分公司的上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人保北京市分公司一审庭审中辩称双方合同中约定交通事故的赔偿应以法院的判决作为依据,如果源泰德润公司方有交通事故的判决,人保北京市分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赔付后不足的部分进行赔付。本案肇事者逃逸,无法向其主张权利,交通认定书是2015年确认肇事方无法找到,现在已经过去两年,无法确认肇事方是否已经抓获一节。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规定,人保北京市分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人保北京市分公司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法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天津源泰德润钢管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保险金600,0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50元、陪伴费7,850元,共计665,7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22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赔偿项目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赔偿、陪伴费用,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住院伙食补赔偿、陪伴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晓燕审 判 员  赵荣荣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