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3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3720苏州保吉欣服饰有限公司与苏州雅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保吉欣服饰有限公司,苏州雅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3720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保吉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横扇文源路340号。法定代表人何留行,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苏州雅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横扇镇西民营区。法定代表人欧阳英俊,系总经理。原告苏州保吉欣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雅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07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被告苏州雅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确认于2017年3月31日前迁出由原告苏州保吉欣服饰有限公司通过司法买拍竞得的,位于吴江区横扇镇镇西民营工业区的房地产(房屋占用面积约为3300平方米,原产权证号为:横扇字第23001226号)。包括但不限于迁出所有属被告苏州雅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办公用品及工作人员。若被告苏州雅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内容履行迁出义务,则原告苏州保吉欣服饰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占有使用费30万元。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元,执行费440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苏州雅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保吉欣服饰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撤销执行申请书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当事人对其民事权益进行自由处分的权利应予以尊重。本案申请执行人苏州保吉欣服饰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9民初1072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沈 平审判员 庾 勤 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皇甫月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