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1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海鱼、赵盈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鱼,赵盈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海鱼,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赵盈宽,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赵盈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盈宽给付王海鱼房产补偿款116776元,但被执行人赵盈宽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盈宽有房屋租赁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盈宽的房屋租赁收入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剑骊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金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