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21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荣宗林与甘亮、甘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宗林,甘亮,甘红梅,郭小飞,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奋发通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1民初2644号原告:荣宗林,男,1962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健,男,1986年7月13日生,汉族,律师,住安徽省当涂县,系原告儿子。被告:甘亮,男,汉族,1974年9月28日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甘红梅,女,汉族,1976年5月7日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郭小飞,男,汉族,1975年2月14日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新凤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330116045。法定代表人:甘亮,经理。被告:马鞍山市奋发通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71116116J。法定代表人:郭小飞,执行董事。原告荣宗林与被告甘亮、甘红梅、郭小飞、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奋发通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亮、甘红梅、郭小飞、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奋发通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荣宗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甘亮、甘红梅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2.郭小飞、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奋发通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0日,甘亮因缺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20日至2017年2月20日,约定月利率1.6%,如逾期不归还借款,除支付上述利息外,还应当按日向出借人支付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郭小飞、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奋发通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通过指示第三人进行银行汇款)按照甘亮的要求将款项汇至甘红梅银行账户内,履行了出借义务。另,甘亮与甘红梅为夫妻关系,借款发生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甘红梅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甘亮因缺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20日至2017年2月20日,约定月利率1.6%,如逾期不归还借款,除支付上述利息外,还应当按日向出借人支付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郭小飞、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奋发通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4年3月20日,原告指示案外人张世飞向甘红梅银行账户内汇款300万元。后,甘亮归还了100万元,并支付了2016年10月19日之前的利息。另查明,甘亮与甘红梅于2005年12月6日登记结婚,2017年3月28日登记离婚。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案外人张世飞的书面说明,甘亮、甘红梅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张,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的借款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甘亮应当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其届期未付,显属违约,故甘亮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借款合同中除约定利息外,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即“如逾期不归还借款,除支付上述利息外,还应当按日向出借人支付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故原告按月利率2%主张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债务产生于甘亮、甘红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甘红梅应当与甘亮共同承担债务。郭小飞、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奋发通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甘亮、甘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荣宗林借款本金200万元,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至,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二、被告郭小飞、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奋发通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被告甘亮、甘红梅、郭小飞、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奋发通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志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华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