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枣阳一鼎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与星源(十堰)悬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一鼎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星源(十堰)悬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329号原告枣阳一鼎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惠湾社区居委会三组。法定代表人习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星源(十堰)悬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北京中路38号。法定代表人谢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枣阳一鼎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星源(十堰)悬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阳一鼎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星源(十堰)悬架有限公司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枣阳一鼎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枣阳一鼎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自有房产(产权证号:枣阳市房权证枣房字第××号)、(产权证号:枣阳市房权证枣房字第××号)、(产权证号:枣阳市房权证枣房字第××号)三套予以查封。二、对被告星源(十堰)悬架有限公司在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林支行的银行存款(银行账号:82×××35)、在中国公司银行十堰市工行五堰支行的银行存款(银行账号:18×××41)、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市人民南路支行的银行存款(银行账号:94×××02)共计1500000,予以冻结或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第一项,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上述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该案未审结或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的,当事人应当提出续保申请,且续行保全措施的延长只能是原保全措施期限的二分之一。当事人未申请续保的,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保全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审判员 郑隆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瑞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