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02执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俊正、冯恩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正,冯恩保,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1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俊正,男,1959年5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潍城区。被执行人:冯恩保,男,1986年5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潍城区。被执行人:徐华,女,1987年5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潍城区。本院在执行张俊正与冯恩保、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徐华所有的位于潍城区东风西街4669号金泰名苑小区9号楼8-301室房产一套进行拍卖,因无人竞拍流拍,经申请人张俊正申请将被执行人徐华所有的位于潍城区东风西街4669号金泰名苑小区9号楼8-301室房产一套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徐华所有的位于潍城区东风西街4669号金泰名苑小区9号楼8-301室房产一套作价38269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俊正,扣除银行优先受偿231304元、案件受理费6820元、执行费5840元、评估费4300元、公告费2200元,实际抵偿债务132234元。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张俊正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张俊正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宋晓萍人民陪审员  窦 伟人民陪审员  周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黄薇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