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1执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秀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秀烽,郑阿萍,黄启文,田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166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组织机构代码:77312115-4。法定代表人黄定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端木琦、吴立开,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吴秀烽,男,1976年9月4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郑阿萍,女,1982年9月17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黄启文,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田海燕,女,1984年7月22日出生,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秀烽、郑阿萍、黄启文、田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11764号判决书已于2017年2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吴秀烽、郑阿萍偿付借款本金15万元、期内利息15054.2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4日起按月利率14.24687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执行人黄启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执行人田海燕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18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吴秀烽、郑阿萍、黄启文、田海燕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启文、田海燕偿还15万元本金,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被执行人黄启文、田海燕的追偿。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吴秀烽、郑阿萍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瑞安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吴秀烽、郑阿萍在瑞安国土资源局无房地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吴秀烽名下有浙C×××××东风牌机动车,本院于2016年7月4日裁定查封,未能实际扣押;4、被执行人吴秀烽、郑阿萍在浙江省工商局无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吴秀烽、郑阿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本金已全部清偿,尚有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吴秀烽名下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本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16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林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韩增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