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2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淄博迅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君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迅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君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429号之一原告:淄博迅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商家镇武家村。法定代表人:姚发伟,总经理。被告:青岛君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前旺瞳社区居委会东200米。法这代表人:汪雪,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迅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君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迅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4元,诉讼保全费1370元,共计3184元,由原告淄博迅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韩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韩欣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