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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杜东、刘其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东,刘其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036号申请执行人杜东,男,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刘其顺,男,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东与刘其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其顺人民币207700元,申请执行人在诉讼阶段保全被执行人刘其顺名下位于河西区房产一套,经查,该套房产有另案在先查封,且未处理。本院依法在车辆登记机关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扣押。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劵、公积金等其他财产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世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