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13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精图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石晓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纪精图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石晓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2415号原告:北京世纪精图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负责人:朱晓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华,女,199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石晓磊,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原告北京世纪精图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告石晓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世纪精图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世纪精图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世纪精图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北京世纪精图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庆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