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7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石平安与史天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平安,史天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7民初1640号原告:石平安,男,汉族,1953年8月28日出生,住吉木萨尔县。被告:史天忠,男,汉族,现年42岁,住吉木萨尔县。原告石平安诉被告史天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平安撤诉。本案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863元,邮寄送达费50元,合计913元,由原告石平安负担。审判员 何晓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雪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