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4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安徽省小有天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与侯立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小有天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侯立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4896号原告:安徽省小有天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人民东路2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758546461Y(1-1)。法定代表人:张海中。被告:侯立权,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小有天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侯立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小有天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调解和好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小有天酿酒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4元,由原告安徽省小有天酿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中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旭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