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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4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与林瑞贤、余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林瑞贤,余美云,陈丽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1民初4489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康育南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168。负责人:徐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娜,原告职工。被告:林瑞贤,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余美云,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陈丽萍,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与被告林瑞贤、余美云、陈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44元,减半收取计822元,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负担。审判员  罗明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曼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