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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家琴与余泳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琴,余泳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842号原告:张家琴,女,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余泳沅,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琴与被告余泳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琴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蔡 蓉代理审判员 徐 锋人民陪审员 沈建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瑞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