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家琴与余泳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琴,余泳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842号原告:张家琴,女,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余泳沅,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琴与被告余泳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琴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蔡 蓉代理审判员 徐 锋人民陪审员 沈建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瑞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