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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7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淑芬、徐腮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淑芬,徐腮木,宁腮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7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淑芬。被执行人徐腮木。被执行人宁腮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3民初第19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徐腮木、宁腮枝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徐腮木、宁腮枝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腮木、宁腮枝所有的位于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占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