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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3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才洪、刘宣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才洪,刘宣棋,陈君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3245号申请执行人刘才洪,男,1945年8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刘宣棋,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陈君芳,女,1965年1月9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才洪与被执行人刘宣棋、陈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782执32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虞 啸 安执 行 员 黄���楠执 行 员 石 丽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 振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