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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阮建修、杨明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建修,杨明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阮建修,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杨明连,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阮建修与被执行人杨明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杨明连向申请执行人阮建修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杨明连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明连的银行存款23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