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执2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祥珍与杨红民间借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祥珍,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2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范祥珍,男,1987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被执行人:杨红,男,1971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范祥珍申请执行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日作出了(2016)皖120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范祥珍欠款104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向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阜阳市土地局、阜阳市颍东区农机监理站及金融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函,查询到被执行人杨红所有的皖KYH0**号东南牌、新BR10**号五菱牌小型汽车二辆,已实施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其他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已制作了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杨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