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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长江路支行、孙学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长江路支行,孙学鹏,张禹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578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长江路支行,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代表人:吴静,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存,男,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尊岱,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学鹏,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被申请人:张禹省,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长江路支行与被申请人孙学鹏、张禹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长江路支行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孙学鹏、张禹省的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出具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长江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学鹏、张禹省的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改勤人民陪审员  付继坤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