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执34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伯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伯祥,孙燕梅,孙金成,祝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34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074320752T,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229号。负责人郭樑。被执行人孙伯祥,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孙燕梅,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孙金成,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祝维华,女,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9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新东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孙伯祥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马自达汽车一辆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孙伯祥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马自达汽车一辆[内容详见浙东旧车鉴评2017第XS-YT013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