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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华伟与贾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伟,贾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866号原告王华伟,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贾昭,男,1982年出生,住遂平县。现住遂平县。原告王华伟与被告贾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华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事项: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156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30日,贾昭通过其同学张东亮从原告手中借走现金80000元整,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注明每月利息1200元,但从2016年1月起,被告就停止支付利息,担保人多次联系被告,而无结果。2017年至今,担保人又想办法联系被告妻子,还是无任何结果,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贾昭偿还原告人民币8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伟与被告贾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王华伟向本院提供的起诉书载明的被告贾昭姓名和住址,无法查找到被告贾昭本人,后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被退回,原因为“原址查无此人”。2017年8月7日本院向原告王华伟告知其权利义务,要求原告王华伟提供被告贾昭现确切住址及身份信息情况,在原告提供不出被告贾昭的确切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应视为原告王华伟所起诉的被告贾昭的身份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华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90元,退还给原告王华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锋人民陪审员  吕新生人民陪审员  孔香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