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4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海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刑初67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海军,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于山西省河曲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曲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8月23日刑满释放;现又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7〕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海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30日晚,被告人赵海军在永嘉县瓯北街道罗马城4幢9-10号深喉咙酒业门口,窃取被害人潘某停放在门口的五星福田牌电动三轮车,车上有青岛崂山罐装啤酒十七箱、青岛崂山罐装啤酒兑奖拉环480余个(折合青岛崂山罐装啤酒40箱)等物。经估价,被盗五星福田牌电瓶三轮车价值人民币7603元、青岛崂山罐装啤酒价值共计人民币199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证人朱某、王某、厉定永、郑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监控视频、价格认定意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以及被告人赵海军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海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赵海军退赔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潘可可。三、作案工具钢丝钳1个、拐角小扳手1个和尖头型金属工具4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良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丽芳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