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朱兰薇与刘晓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兰薇,刘晓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1885号原告:朱兰薇,女,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刘晓龙,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林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兰薇与被告刘晓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兰薇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兰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冬晶审判员 刘 冰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