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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朱兰薇与刘晓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兰薇,刘晓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1885号原告:朱兰薇,女,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刘晓龙,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林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兰薇与被告刘晓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兰薇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兰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冬晶审判员  刘 冰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