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辛豪楠与执行胡梦柯、刘金华、胡显更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豪楠,胡梦柯,刘金华,胡显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932号申请执行人:辛豪楠,男,生于1996年10月8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胡梦柯,女,生于1994年7月10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刘金华,女,生于1971年2月18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胡显更,男,生于1974年8月15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辛豪楠与胡梦柯、刘金华、胡显更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381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法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