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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6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冯松与蔺建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松,蔺建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6523号原告:冯松,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蔺建兵,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X、郭春明,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松与被告蔺建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被告对原告在涉案租赁房屋火灾事故中是否应承担责任有争议,且消防部门至今还未就该起火灾事故出具调查认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消防部门出具的调查事故认定书直接影响该案的审理结果,而消防部门还未出具该事故认定书,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