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6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冯松与蔺建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松,蔺建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6523号原告:冯松,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蔺建兵,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X、郭春明,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松与被告蔺建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被告对原告在涉案租赁房屋火灾事故中是否应承担责任有争议,且消防部门至今还未就该起火灾事故出具调查认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消防部门出具的调查事故认定书直接影响该案的审理结果,而消防部门还未出具该事故认定书,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