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曲录祥与侯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录祥,侯立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991号原告:曲录祥,男,汉族,住农安县。被告:侯立刚,男,汉族,住农安县。原告曲录祥与被告侯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曲录祥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录祥撤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计4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国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旭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