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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曲录祥与侯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录祥,侯立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991号原告:曲录祥,男,汉族,住农安县。被告:侯立刚,男,汉族,住农安县。原告曲录祥与被告侯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曲录祥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录祥撤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计4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国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旭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