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终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黄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黄振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2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65号3E商务大厦120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0784457235T。负责人:戴力峰,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志翔,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振,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委托代理人杨春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律师。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2民初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并未就以下事实予以查明:1、黄振占有车辆的性质。案涉车辆所有权人为顾春良,黄振并非从顾春良手中购买,而是向一名叫范韦的人以“车辆转押协议”的形式获得,该车辆转押协议的性质、效力如何。2、黄振在追加投保盗抢险时,安邦公司让其签署了《投保声明》,在该声明中有“顾春良”的签名,该签字是否系顾春良本人所签应予查明,是否若声明中无车辆所有人签名,盗抢险就不能办理之事实亦应予以查明。3、车辆是否被盗。虽黄振出具了宜昌市西陵区公安分局云集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但该说明并未对公安机关是如何判断车辆系被盗予以详细阐述。4、车辆“被盗”的具体时间。当事人陈述车辆“被盗”有监控视频,对车辆“被盗”时间应予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2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142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朱红洲审判员 尹为民审判员 关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