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4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龚继鹏与冯东伟、张丽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继鹏,冯东伟,张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4538号原告:龚继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冯东伟,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张丽,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继鹏诉被告冯东伟、张丽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蔺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继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