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161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与谢鸿雁、郭光芬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谢鸿雁,郭光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618之一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住所地:攀枝花大道东段490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783744444。负责人:严文东,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谢鸿雁,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申请人:郭光芬,女,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受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攀分行)与谢鸿雁、郭光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人邮储攀分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谢鸿雁、郭光芬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的房屋进行诉讼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邮储攀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谢鸿雁、郭光芬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赠与、毁损。查封期限为三年,即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文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