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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民终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鱼支公司、詹茹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鱼支公司,詹茹英,赵扬,赵季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民终5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鱼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发展大道188号万鑫国际花园商品30-107号。主要负责人:郭成浩,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茹英,女,196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扬,女,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系鄂L×××××号小型客车驾驶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季明,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系鄂L×××××号小型客车登记车主。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鱼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嘉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詹茹英、赵杨、赵季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7)鄂1202民初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安财险嘉鱼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詹茹英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平安财险嘉鱼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鱼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4元,撤诉减半收取52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鱼支公司负担。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鱼支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4元,应予退还52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 杰审判员 汤兆光审判员 杨荣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才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