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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山东清源石化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山东清源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1665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50042191304。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晏婴路***号。法定代表人田钢昌,局长。被执行人山东清源石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720610652。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岭镇刘辛村***号。法定代表人刘传文。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申请执行山东清源石化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305行审8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2849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收到,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鲁0305行审85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永军审 判 员  边洪镇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誉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