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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腾飞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腾飞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03刑初252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腾飞,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系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现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4月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产业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产业集聚区分局取保候审,7月29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三陕检公诉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腾飞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陕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向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腾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6日8时40分许,被告人赵腾飞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三灵快速通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三灵快速通道三门峡市产业集聚区路遥汽车城处,与王某驾驶的立马牌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王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腾飞报警并在交警勘查完现场后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赵腾飞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42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本院另查明,经法医学鉴定,王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赵腾飞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腾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王某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等;证人证言:证人张某1、焦某、张某2证言;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腾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腾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惠敏附:涉及本案法律条文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