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1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凤庆县国土资源局、余成红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凤庆县国土资源局,余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921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凤庆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凤庆县凤山镇龙泉社区滇红路南端。法定代表人杨雁芬,女,职务局长。被执行人余成红,男,生于1956年6月18日,汉族,住凤庆县。申请执行人凤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凤国土资罚字【2016】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本院予以强制执行:1、责令余成红户退还非法占用的1600.08平方米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1600.08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依法进行了审查,另,根据被执行人余成红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听证。经审理查明:凤庆县国土资源局以行政相对人余成红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凤庆县××营盘村××甫组大红木树建盖钢架结构、彩钢瓦大棚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凤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2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2016年6月12日依法对余成红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凤国土资监告字【2016】32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凤国土资监听字【2016】32号),并于2016年6月20日向余成红送达。在法定期限内,余成红申请听证,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9日作出了《关于余成红非法占用土地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纪要》,于2016年11月28日依法对余成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凤国土资罚字【2016】32号),并于2016年12月5日送达余成红。2017年1月13日余成红如数缴纳了罚款,但未全部履行处罚决定内容,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2017年6月6日,申请人依法对余成红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凤国土催字【2017】11号)。于2017年6月13日送达余成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凤庆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执行根据制作合法有效,依法已经发生强制执行效力。执行根据既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合法权利义务应予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凤庆县国土资源局确属执行根据确定的具有土地行政管理职权的权利人,被执行人余成红确属执行根据确定的行政法律义务承担人。基于被执行人余成红对执行根据所确定行政法律义务尚未履行和申请执行人凤庆县国土资源局的合法请求,被执行人余成红应负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凤庆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执行根据凤国土资罚字【2016】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费50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结案时结算确定数额)均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移交本院执行局按裁定内容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凤庆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判长 吴志亮审判员 杨丽君审判员 廖淑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红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