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2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赵军与傅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傅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民初2750号原告:赵军,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傅路平,男,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赵军与被告傅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军到庭参加诉讼,傅路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4900元及约定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6日、9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34900元。在借款后,被告未能按期归还。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傅路平未作答辩。赵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5日,赵军向傅路平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0000元。2016年5月26日,赵军向傅路平通过银行转账支付15000元。2016年5月26日,傅路平向赵军出具了《借条》一张,其中载明:今借到赵军现金33200元,分六个月还清,前三个月每月支付1500元,剩余后面三个月补齐,若到期未还清,利息按2分支付,直到全部还完为止。2016年9月8日,傅路平向赵军出具了《欠条》一张,其中载明:今欠到赵军现金1700元,一个月内还清。庭审中,赵军陈述其向傅路平转账支付前述借款共计35000元后,最初约定借款期限为半个月,后来找傅路平催收到1800元并由傅路平出具了前述金额33200元的借条,并将借条时间书写为2016年5月26日;按《借条》约定,应当从借款之日即2016年5月26日起以本金33200元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欠条》系另外一笔借款,所涉款项1700元不主张利息。赵军陈述傅路平仅于2016年10月10日为赵军支付网购款695元,系傅路平归还借款695元,同意在《借条》所涉本金中抵扣,傅路平再无其他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扣除原告同意抵扣的695元,《借条》所涉借款的本金尚欠32505元,被告对此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按《借条》约定,若被告到期未还清借款,利息按2分支付,应视为双方就逾期利息进行的约定;《借条》虽未明确约定为年息或月息,原告陈述系月息,结合该利息属逾期还款利息的性质加之本地借贷习惯,按2分支付应视为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支持以32505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另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欠到赵军现金1700元,并约定一个月内还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借款17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傅路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军归还借款本金32505元。二、被告傅路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军归还借款本金1700元。三、被告傅路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军支付利息,该利息以本判决前述第一项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随本清。四、驳回原告赵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2.25元,由被告傅路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陶 艾人民陪审员 万朝明人民陪审员 钟志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睿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