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25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光田、高明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光田,高明香,刘红刚,王小芹,刘钧帮,秦金平,刘军平,李美娟,刘军荣,王庭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2806号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5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5448866L。法定代表人郭虎英,董事长。被告吴光田。被告高明香。被告刘红刚。被告王小芹。被告刘钧帮。被告秦金平。被告刘军平。被告李美娟。被告刘军荣。被告王庭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公司诉被告吴光田、高明香、刘红刚、王小芹、刘钧帮、秦金平、刘军平、李美娟、刘军荣、王庭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文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