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2民辖终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北京富庶电子有限公司、宫文斌等追偿权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富庶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宫文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终6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富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38号2幢22号。法定代表人宫文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中国民生银行大厦五层。法定代表人马琳,社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宫文斌,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北京富庶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上诉人北京富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宫文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67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富庶公司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其所提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小微企业、宫文斌对于富庶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追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依据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小微企业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鉴于小微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富庶公司所提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所提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昆仑审判员  胡 君审判员  卫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永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