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慧芬申请执行刘海宽、李翠连、刘懿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慧芬,刘海宽,李翠连,刘懿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2162号申请执行人:张慧芬,女,汉族,1954年1月15日出生,现住北京市。被执行人:刘海宽,男,汉族,1960年5月14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被执行人:李翠连,女,汉族,1961年10月1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被执行人:刘懿恒,男,汉族,1985年11月4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张慧芬与被执行人刘海宽、李翠连、刘懿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刘海宽名下有位于康巴什新区房产一处及被执行人刘懿恒名下有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海宽所有的位于康巴什新区房产一处。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懿恒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三、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查封;申请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措施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轮候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秦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