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民初3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冀冰心与赵熙、王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冰心,赵熙,王敏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3725号原告:冀冰心,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赵熙,男,1992年11月8日,汉族,出生,住单县。被告:王敏,女,199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原告冀冰心诉被告赵熙、王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冀冰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冀冰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全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房殿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