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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民初3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冀冰心与赵熙、王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冰心,赵熙,王敏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3725号原告:冀冰心,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赵熙,男,1992年11月8日,汉族,出生,住单县。被告:王敏,女,199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原告冀冰心诉被告赵熙、王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冀冰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冀冰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全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房殿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