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闫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闫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861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开发区净月镇小合台村金碧街253号。负责人:马波,系该公司高级物业经理。诉讼代理人:李晶莹,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俊,女,汉族,1975年8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x,住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街道经纬南路委*组。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诉被告闫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闫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4元,减半收取892元,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昊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爽 来源:百度搜索“”